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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申报***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8 11:4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各司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的要求,为做好***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矿山企业(含油气企业),须持有合法有效采矿***。

    二、申报条件

      申报***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矿。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对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已经进行了有偿处置;五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二)规范管理。具有完善的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矿山管理科学、规范。

      (三)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成了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设计)指标,“三率”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内同类矿山***水平。

      (四)技术创新。重视科技进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矿山企业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生产技术居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的有关要求。

      (五)节能减排。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三废”排放等达国家规定标准,采用无废或少废工艺,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六)环境保护。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编制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平明显高于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本区域平均水平,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七)土地复垦。认真开展土地复垦工作,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实现“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

      (八)社区和谐。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能够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

      (九)企业文化。拥有符合企业特点的企业文化,企业职工文明建设和技术培训体系健全。

    三、申报材料

      申报“***绿色矿山试点单位”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书;

      (二)***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图册。

       各材料具体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2。

    四、申报程序

      (一)***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认真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后,正式报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矿业联合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将本省的申报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土资源部。对申报企业存在疑义的,需进行现场考察。

       (三)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矿业联合会邀请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论证,并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核。

      (四)国土资源部对建议***进行审定并正式公告。

      (五)获得“***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矿山企业,要于***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具体编制要求见附件3),由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部备案。

      (六)试点矿山通过1~2年的规划实施,经评估合格后,将挂牌正式命名为***绿色矿山,促使矿山企业提高自觉建设绿色矿山的积极性。

    五、申报数量

      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遴选过程中,要突出本省矿山企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原则上每个省每年申报数量不超过5个,资源大省不超过10个。

    六、其他要求

      (一)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的文件要求,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切实指导做好本省范围内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二)试点矿山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规划实施。经评估核查不符合《***绿色矿山基本条件》的,取消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资格。具体核查或评估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三)要认真探索和积累试点工作中的经验与方法,为***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积累经验,为进一步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制度和绿色矿山考核指标***参考。试点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报告,以便及时妥善解决,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七、时间要求:

      ***绿色矿山原则上每年推荐一次。请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抓紧做好***批***绿色矿山申报工作,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本省的申报材料一式十份(以及电子文档一份)报部。

      联系电话:

      国土资源部*** 010-66558142 6655812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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